一、依據:
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(環境部 108/06/12 修正發布):
使用中柴油車輛黑煙排放標準(排放粒狀污染物)
出廠年月 |
污染度(%) |
不透光率(m-1) |
(1993年)82年6月30日以前出廠(含) |
50%以下 |
2.8 |
(1993年)82年7月1日 以後出廠(含) |
40%以下 |
1.6 |
(1999年)88年7月1日 以後出廠(含) |
35%以下 |
1.2 |
(2006年)95年10月1日 以後出廠(含) |
30%以下 |
1.0 |
(2012年)101年1月1日 以後出廠(含) |
20%以下 |
0.6 |
(2015年)104年1月1日 以後出廠(含) |
--- |
0.6 |
二、違規罰責:
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 (環境部 108/08/19 修正發布):
使用中柴油車輛 (排放粒狀污染物)-罰鍰
違規情形(移動污染源) |
未超過1.5倍 |
超過1.5倍~2倍 |
超過2倍以上 |
大型車 |
5,000元 |
10,000元 |
20,000元 |
小型車 |
3,000元 |
6,000元 |
12,000元 |
三、依據: 依據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六十六條相關規定,上述違規未依限期完成改善者,得按次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