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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放標準

    一、依據:

   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  (環境部 112/06/30 修正發布):

    使用中柴油車輛黑煙排放標準(排放粒狀污染物)

    出廠年月 污染度(%) 不透光率(m-1)
    (1993年)82年6月30日以前出廠(含) 50%以下 2.8
    (1993年)82年7月1日 以後出廠(含) 40%以下 1.6
    (1999年)88年7月1日 以後出廠(含) 35%以下 1.2
    (2006年)95年10月1日 以後出廠(含) 30%以下 1.0
    (2012年)101年1月1日 以後出廠(含)  20%以下 0.6
    (2015年)104年1月1日 以後出廠(含)  --- 0.6

    二、違規罰責:

    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  (環境部 113/10/28 修正發布):

    使用中柴油車輛 (排放粒狀污染物)-罰鍰
    移動源類型

    超過標準而

    B值大於1倍者

    超過標準而

    B值大於2倍者

    超過標準而

    B值大於3倍者

    超過標準而

    B值大於4倍者

    柴油小型車 3,000元 6,000元 9,000元 1萬2,000元
    柴油大型車 5,000元 1萬元 1萬5,000元 2萬元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三、依據: 依據 空氣污染防制法 第六十六條相關規定,上述違規未依限期完成改善者,得按次處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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