都會區的空氣污染約有60%來自『移動性污染源』,也就是行駛於路上的機車、汽車、柴油車....等各式機動車輛。高雄市境內各型機動車輛總數合計已超過280萬輛,若是車主疏忽未作好日常保養,車況劣化所造成的污染更是十分可觀!
當你處於壅塞的車陣中,接受前方大、小烏賊不斷排放黑煙、白煙的 "薰陶" 時,你還能繼續忍氣吞聲嗎?我們提供你一個檢舉烏賊的管道!!
執行依據:
第九十四條規定:『人民或團體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,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檢舉公私場所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,或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。 前項檢舉及獎勵之辦法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定之。』(環境部 107/08/01 修正發布)
1. 空氣污染防制法(環境部108/08/01訂定發布)
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:『人民得向各級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,被檢舉之車輛經各級主管機關通知者,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。』(環境部 107/08/01 修正發布)
2. 高雄市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(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8/06/14訂定發布)
檢舉方式:
請利用 烏賊車檢舉網站方式,提供烏賊車違規之車號、車種、地點...等資料,並留下您的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,俾利後續追蹤處理。
獎勵標準:
被檢舉案件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作成裁罰處分確定者,於罰鍰收訖後,每件發給新臺幣200元獎勵金。
處理原則:
為避免通知情形過於浮濫,影響車主權益,對於有污染之虞的車輛訂有一篩選標準,如有下列情況者,將認定為無污染之虞車輛:
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之案件經查證有下列情形者,得併案處理:
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之案件經查證有下列情形者,得併案處理:
一、被檢舉之車輛已於前三個月內經主管機關通知檢驗在案。
二、機器腳踏車於未來三個月內應定期檢驗者。
對於檢舉之案件經查證有下列情形者,得不予辦理:
一、被檢舉之車輛已報廢、停駛或失竊等。
二、檢舉人提供之車號、車種與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不符者。
三、匿名檢舉者或經查證所留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偽冒、虛報或不實者。
四、被檢舉人提出證明文件係遭不實檢舉者。
五、依行政程序法無法送達者。
六、經主管機關調查認定無污染之虞者。
各級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案件,應回覆檢舉人並說明原因敘明具體意見及法規依據。但匿名檢舉或明示無須回覆者,不在此限。
心動了嗎?心動不如馬上行動喔~~ ^O^